大理院统字第92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93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94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毁损测量队木标石点不能谓为建筑物应依毁弃损坏罪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