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908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909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910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孀妇改嫁应以其自己之意思为重同姓不宗之婚姻既不违反法律自属有效惟主婚人虽可受财本供孀妇费用不能视为给予特别之利益至随身珠镯衣服既属私产自有完全行使之权所生幼女如父家近亲并未公议养育方法应听生母携带抚育

  孀妇因贫改嫁有主婚权人要索财礼未遂即以卷拐告诉如有犯诬告罪之故意自应依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