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899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900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901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采用邻县上诉制之县知事受理第二审案件以送达为判决之宣示自不能认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