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889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890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891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己地被人侵占于控诉期内将他人之屋拆毁自应依律衡情处断惟建屋人亦有回复原状交地之义务拆屋之赔偿应以超过回复工事必要程度部分之损害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