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882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883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884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控诉审判决后当事人声请覆勘自非合法惟上告审如认原审以前所践之程序本有不合自可发还更为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