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875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876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877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故意伤害人而用绳索捆缚者应依伤害罪及私擅逮捕罪从一重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