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864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865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866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俱发罪中若先发之罪已受执行者应照刑诉草案将己经执行之刑通算后定之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