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852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853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854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异姓子承继已久未经告争权人主张其无效消灭其身分即不得谓为异姓乱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