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844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845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846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江河及其他公有之水面其所有权自应属之国家除特别限制使用方法或使用之人外人民皆有自由使用之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