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821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822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823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离婚后之子女应归其父但有特别情形可暂归其母抚养至抚养费用之标准应以受抚养人生活之需要及抚养人之财力为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