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781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782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783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审理中发见地方厅有权管辖之部分应即分别迳为第一审审理不必先下初级审管辖违误之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