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758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759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760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诱拐犯不能交出被诱人时如查明系有意藏匿或庇纵等情自可准用押迫否则亦可依试办章程办理

  有功于国家社会之成年未婚人能否立后应参照大理院六年上字一一八九号判例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