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712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713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714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教唆他人犯聚众劫夺按律逮捕人于前又加实施犯罪行为于后此种情形应依刑律一六九条二项以教唆犯处断

  检察官控诉意旨有脱漏时自可补正

  略诱价卖未成既具营利之意思亦应构成刑律三五一条一项之既遂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