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684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685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686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甲男掌击甲妇倒地致碰死乙孩者应成立过失致人死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