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673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674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675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简易庭受理案件如认为情节重大应科三等以上之刑者应呈请移付他庭如越权处刑自属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