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590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591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592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妻虽具备无子之条件而有三不去之理由者仍不准其夫离异至所称无子之义系指妻达到不能生育之年龄而言此项年龄应准用立嫡子违法条内所定五十以上之岁限

  无承继权之族人不能告争承继惟于修谱发生争议时得提出拒绝登谱或请求削谱之诉如不因终谱涉讼自应认为无确认身分关系之实在利益予以驳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