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578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579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580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原上告审推事就请求更审后之抗告不得谓为前审官无须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