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573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574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575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试办章程第九十二条所定办公费系与食宿费并存故仍得按里递加办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