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558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559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560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未婚前纳妾婚约相对人不能持为解除之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