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546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547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548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对于豫审决定声明不服者该衙门应依抗告程序自行裁判若对于此项裁判不服时得向上级审判衙门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