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544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545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546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依治安警察法处徒刑之案其上诉机关仍依通常管辖各节规定为初级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