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490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491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492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指使已嫁之女卖奸以引诱卖奸论其女犯奸既经亲告亦应依奸非罪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