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461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462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463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强奸未遂用刀伤害妇女致死应以刑律二八七条一项一款处断

  强奸未遂杀死妇女适用刑律补充条例四条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