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455号解释 中华文库 ←大理院统字第454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统字第455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456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承继告争权限于应继者及其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