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451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452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453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县知事对于甲乙两人判罚苦力及种树而不引律科刑虽属裁判失当但甲乙不于上诉期间内声期控诉实自舍弃其上诉权例应视为确定过期控诉合予决定驳回至后甲再犯罪亦不能以再犯及俱发论

  第一审判处苦力一月并罚钱五十串以给被害人未引依律条亦未依据事实认定罪名自属违法控诉审衙门应以职权纠正

  妇女与人通奸而有共同谋杀本夫之嫌疑者初判虽告无罪亦应一并覆判

  委人代理上诉委任状虽未说明代理权限然未请求票传本人亦自得因其情形视为于诉讼上一切行为均为本人代表得迳向代理人传讯如两次传不到案即予撤销于法并无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