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447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448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449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兼理司法之甲乙两县均有土地管辖权甲县先受公诉自应定为辖审判衙门又甲县为兼理司法县知事乙县已设地方审检厅如县知事先有受诉之意思表示者亦可认为先受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