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40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41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42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现行编制法系采国家诉追主义设有检察官被害人自不能请律师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