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407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408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409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变价仍就具体物实施没收处分之一种办法罚金系抽象的财产罚二者性质不同不能混而为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