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392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393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394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意图损害他人业务上信用而假冒商号者以诈术妨害信用罪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