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359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360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361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亲告罪之告诉不以书状为限其到案陈述请求处罪自可认为有告诉权者之告诉

  因奸酿成其他犯罪系指奸夫或奸妇犯他罪其犯罪行为与奸行有相当因果关系而言且以和奸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