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348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349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350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试办章程第十条所称前审二字系指同一之推事在下级审曾参与审理者而言发还更审之案当然不能包括惟为维持公平起见更庭易人办理亦与该章程所称回避原因无关

  声请拒却是否正当由审判厅依通常决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