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345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346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347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蒙古未设司法机关以前所有判决死刑无期徒刑之案件暂由大理院覆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