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32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33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34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买卖人口条款所称子女应从广义解释如贩卖不归自己抚养监督之他人子女自系略诱或和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