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310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311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312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先后行窃若犯意继续者应以连续犯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