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308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309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310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被责付之家属犯补充条例第二条之罪者应依该条三项免除其刑

  豫审或公判中检厅认为应讯问被告人者得请求豫审推事或审判衙门讯问若系侦查他案应行讯问得迳行讯问其笔录中足供预审或公判案件之参考者应送交预审推事或审判衙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