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298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299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300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附带犯罪以诉讼事实罪质上有牵连者为限其情形可分五种本院三年上字二九六号判决已有先例可资参照

  第一审有漏未判罪之人自应发交第一审审判至第一审对一人已起诉案件而有漏未判罪之部分可由控告审并为审判

  共犯将执行或有病危情形依诉讼法则本可以他案记录采为本案证据如必要时亦可通知该管检察厅迅先取供此种情形不在刑诉草案所谓应急速审理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