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294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295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296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奸夫谋杀本夫奸妇事前既已拦劝事后又复喊叫并无同谋及实施之行为不能以杀人共犯论袛应科以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