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276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277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278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监犯再犯确定后更定其刑应以决定行之

  俱发罪各确定判决中若有应送覆判案件无论该判决曾经覆判与否均应将决定连同各判决并送覆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