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225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226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227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典当房地契约如载明回赎年限至期业主不愿回赎典主不愿得业时得由典主别卖如所得不及典价仍可向业主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