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20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21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22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放卖国有土地与刑律所谓征收各项入款之性质不同不生刑事问题官吏违背行政法规亦不适用刑法上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