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201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202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203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以他物搀入烟土贩卖应构成制造烟土及诈欺取财之俱发罪如并未含有烟质者应依诈欺取财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