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2005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2006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2007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医生玩忽业务上必要之注意而致妇女小产对于胎儿固因胎儿罪章无相当律条不负责任若已致妇女精神上或身体上有伤害时则对之可成立第三二六条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