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992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993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994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婚姻关系之当事人为夫妇两造协议离婚应由该夫妇为之父母为子女所订离婚字据除认子女已有合意外自属当然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