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988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989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990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声请破产如确已具备要件法院自应依法进行第一审停止甲乙间涉讼事件并入破产案中办理尚无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