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944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945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946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确定的不能成就之解除条件自应视为无条件但不影响于契约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