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93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94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95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原告诉人之呈诉经高检厅同意者应以该厅检察官为控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