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938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939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940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共同诉讼人一同起诉或一同上诉时各人缴纳审判费之标准应依其诉讼标的之性质而定又共同诉讼人内一人或数人已受诉讼救助者对于他共同诉讼人不生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