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889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890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891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第三审发回更审之案不许撤回上诉刑诉条例第三八一条规定亦至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