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875号解释 中华文库 ←大理院统字第1874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统字第1875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876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地方官衙门遇有华洋刑事诉讼案件虽或先由普通法院予以预审而一经将原案撤销移送后应即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