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847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848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849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凡关于上诉是否合法之再审之诉应由原为判决之第三审法院辖